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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博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2023-10-13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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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地方各级新澳博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体现了新澳博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为加强警示宣传,2023年10月,新澳博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和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江西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河北省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湖北省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南四湖公益诉讼专案中发现山东省部分企业存在高盐废水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超标排放含盐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调查评估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经过排查筛选,发现有33家企业排放的废水中硫酸盐、全盐量浓度超过山东省地方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 37/ 3416.1—2018)中的限值,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硫酸盐0.10~7.75倍、全盐量0.06~3.92倍,成为南水北调水质安全的隐患,于是立即组织枣庄市、济宁市、菏泽市针对33家企业启动索赔程序,并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工作。鉴定评估机构结合该案特点,开展了企业排污口、20余条河流(100多公里)和南四湖的水质及底泥现场取样、分析,确定了相关企业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范围,分别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水资源影子价格法、恢复费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量化。目前,鉴定评估机构已对33家企业中的25家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其余8家企业已完成损害调查,正在出具鉴定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论,其中1家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无需赔偿;24家企业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对周围的地表水环境造成了损害,可量化的损害金额约9.2亿元。
  3.磋商情况
  磋商过程中,由于硫酸盐、全盐量是山东省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并且赔偿金额数额较高,企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存在较大抵触情绪,为此,办案部门采取“主动、联动、同步”的方式,推动磋商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本着“损害事实不协商、赔偿金额不让渡、执行方式可商议”的思路,针对少数企业减轻赔偿责任的要求予以坚决拒绝,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刚性,同时也对积极承担责任的企业提出的分批缴纳赔偿金、延长缴款时限等要求予以认可,有效提升磋商成功率。二是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凝聚协作优势。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和属地人民政府加强专业指导,分析评估报告,研判案件形势,协调磋商进度,共同列席磋商,在与其中8家企业磋商过程中,新澳博门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其中,形成强大合力,有效推进案件办理。三是案件办理与宣传引导同步。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同时,准确把握企业心理,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大力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强化企业“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责任意识,促使企业主动守法担责。
  目前,24家企业已签订磋商协议,其中6家企业的磋商协议经过司法确认。
  4.修复情况
  针对已达成磋商的24家企业,通过采取高盐水治理项目提标改造替代、生态环境直接治理、缴纳赔偿金等多种方式,统筹推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协议,其中12家企业采取超滤、反渗透、浓缩、蒸发结晶相结合的工艺实施矿井水提标改造替代修复,提标改造后硫酸盐、全盐量排放降低至250mg/L、1000mg/L(地方排放标准限值为650mg/L、1600mg/L)。目前,11家已完成提标改造替代修复,1家正在推进中。另外12家企业已实现达标排放并缴纳到位赔偿金3485.78万元,其中,枣庄市已收缴的2833.98万元,将用于建设南四湖恢复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检察机关移送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在探索多赔偿义务人合并索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1.强化与检察机关联动,合力推进索赔。该案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相关案件发现线索的移交,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的良好体现。为加大该案办理力度,扩大案件的示范效应,新澳博门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新澳博门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召开推进会、现场调查、磋商等环节,有力促进了案件办理。
  2.科学开展鉴定,固定损害证据。在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先例和无硫酸盐、全盐量在线监测数据可供参考的情况下,鉴定评估机构通过对企业排污口、南四湖和相关入湖河流的水质及底泥现场取样、分析,确定相关煤矿企业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造成的环境损害程度及范围,创新性地综合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水资源影子价格法、恢复费用法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为后续顺利开展磋商、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奠定了基础。
  3.分类推进赔偿,及时修复生态。该案办理过程中,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作为损害赔偿工作的根本目标,针对不同企业情况分类提出赔偿方式,探索采取提高企业排放限值要求、建立南四湖枣庄恢复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等多种方式实现环境修复。
  (三)专家点评
  该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了案件线索,及时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的有效移送,高效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
  办案单位充分认识到该系列案的特点,区分各案的具体案情,有效确保了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充分救济。针对不同特点的赔偿义务人的具体情况,在坚持修复优先、应赔尽赔的原则下,灵活采取建立修复示范基地、提高企业排放限值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不仅可以依法救济受损生态环境,还可倒逼企业遵守达标排放等法定环保义务,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该系列案件对南水北调区域水质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效应。(竺效 中国人民大学 教授)
  二、浙江省海宁市某科技工业园部分企业废水通过渗坑直排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19年11月,某科技工业园部分企业通过渗坑直排废水,污染周边土壤及河道的问题被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曝光。
  2.调查评估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依法对涉案企业废水通过渗坑直排等违法行为予以4.28万至69.40万不等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联合海宁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鉴定评估,重点调查范围内的48个土壤样品中,8个土壤样品属于轻度盐渍化(16.7%),2个土壤样品为中度盐渍化(4.2%),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涉及赔偿金额225万余元(盐渍化土壤改良所需的灌、排水费用与修复评估费用难以精确估算,故暂不核定,待2023年底修复评估验收后,以实际发生为准)。
  3.磋商情况
  该案是海宁市首个涉及传统产业的盐渍化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传统观念阻力较大,而且涉及赔偿义务人主体多而散,在处置、磋商过程中难度很大。2021年12月,经多轮磋商,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与17位赔偿义务人签订系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7位赔偿义务人自愿承担总计229万余元赔偿金(大于评估核定225万元),主要用于支付窖池复垦费用,复垦面积5.67万m2。
  4.修复情况
  根据农田改良方案,窖池复垦后通过水利措施排除土壤中过多的盐分,为农作物创造正常生长的土壤环境,然后进一步运用农作物栽种措施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提高肥力并防止返盐。所有盐渍化复垦农业用地均已按方案落实灌、排水等措施及多茬作物栽种,经农业农村部门测产和专业机构评估,盐渍化土壤均原地得到了有效改良,成效明显。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开展的一起涉及赔偿义务人人数较多的典型案件,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落实生态环境损害多方责任,“以点带面”探索同类案例一体办理。该案除追究10家涉案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外,根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还对7家未完全履行土地保护责任的村级合作社,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并达成磋商协议,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效落实。
  2.坚持生态环境多元共治,凝心聚力共绘生态保护“同心圆”。该案由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两个行政部门联合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部门高效联动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同时,借助检察力量,以常态化监督巩固生态修复治理。
  3.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绿色发展理念高质量助力乡村振兴。该案的办理对传统产业加工企业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属地政府以此案办理为契机,聚焦乡土特色产业发展,引导相关企业兼并重组、“低小散”腾退和整合发展,通过强化工艺创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升级自动化生产线、建设数字化系统等一系列措施,实现行业亩均产值和税收双提升,为实现传统产业绿色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效路径。
  (三)专家点评
  该案的办理有三方面的示范意义。
  一是体现了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先进理念。该案件涉及传统农产品加工业造成的土壤盐渍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壤环境污染问题。涉案土地的用地类型为农业用地,由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两个行政部门协同合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有利于磋商工作的推进,获得赔偿义务人的理解。
  二是传播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该案赔偿义务人均为泥窖腌制榨菜的传统产业从业人员,对于制作工艺带来的土壤盐渍化习以为常,因此磋商的观念阻力较大且涉及人数较多。行政机关通过“说法讲理”,耐心宣教,较好处理了法律规定和传统习惯的矛盾,在实践中具有借鉴意义,也有助于推动该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双赢。
  三是盐渍化土壤改良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的做法务实合理。由于生态环境修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损害评估阶段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度较大。该案以修复评估验收后的实际发生费用来核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做法,可以有效解决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不足或超收的情况,该经验值得推广借鉴。(於方 新澳博环境规划院 首席科学家、研究员)
  三、黑龙江省伊春市某公司尾矿库泄漏污染部分河段、农田及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0年3月28日,伊春某公司尾矿库4#排水井井架倒塌,253万立方米尾矿砂浆泄漏,造成铁力市第一水厂停止取水,伊春市、绥化市境内部分河段、农田及林地污染。经认定,该事件是一起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尾矿库排水井损毁,进而导致尾矿大量泄漏次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调查评估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有关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政府管辖的规定,确定赔偿权利人为黑龙江省政府。省政府指定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牵头单位,成立由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鉴定评估机构针对地表水、沉积物、农田土壤、地下水、陆生植被和水生生物开展了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和损害量化。经评估,本次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8120.41万元,其中应急响应期间及后续支出的清除污染费用共计6761.72万元,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80.60万元,应急处置期间依吉密河水源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00.23万元,农田土壤损害赔偿费用134.40万元,陆生植被恢复费用243.46万元。
  3.磋商情况
  2021年12月28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联合调查组成员单位,邀请损害结果地两市政府和省检察院等单位与赔偿义务人,召开磋商会议。赔偿义务人同意支付生态环境损害数额8120.41万元和其他合理费用1205.61万元(含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律师服务、修复效果评估及后续跟踪监测评估费用等),实现一次性磋商成功。
  4.修复情况
  一是赔偿义务人主动快速清理尾矿砂,积极修复受损环境,做到“应清尽清”;二是政府统筹开展替代性修复,在闲置地种植绿树,改善土壤结构;三是由于该案件所涉流域水生生态环境缺乏历史数据和可用的对照数据以及相关标准,难以根据单次调查结果评估该事件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为确保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依吉密河、呼兰河开展连续三年的后续水生态跟踪监测,进一步系统评估河流水生态健康状况。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启动的典型案件。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协同配合、联合开展调查磋商,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1.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应急处置同步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新澳博门第一时间全面介入、固定证据,掌握污染区域的第一手资料,为后续评估工作奠定扎实数据基础。
  2.超前谋划索赔全程工作方案。应急处置期间,新澳博门预判索赔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细节,依据已有规定,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为主、技术评估和磋商及修复评估专项方案为支撑的“1+3”工作方案体系,为全面客观高效开展索赔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3.科学评估提供借鉴经验。该案评估报告涵盖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和中长期评估阶段,综合利用了场地调查、遥感解译和空间分析技术,为大规模林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评估提供了较好借鉴。
  (三)专家点评
  该案是黑龙江省内跨伊春、绥化两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指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协调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协同调查受损生态环境,有利于查清污染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提供权威的证据材料。这种多部门的协作和参与,也为后续生态环境修复,提供行政管理基础。在磋商过程中邀请两市政府参与磋商,可以充分反映实际受损地对损害赔偿的诉求,有利于不同地区环境利益的平衡和生态环境修复的进行。邀请省检察院等单位参与磋商过程,有利于司法机关提前了解案情,为可能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进行打下基础。由于在该案办理中,多部门协同配合贯穿于前期调查、中期磋商和后期修复的整个过程,因而使得整个案件的磋商、磋商结果的执行、生态环境修复等都进行得比较顺利,是一个高效推进的典型案例。(王灿发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四、上海市浦东新区3家公司违法倾倒泥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1年10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供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在日常养护时发现云顺路马家浜桥至翠柏路段雨水管道被偷倒泥浆,遂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金桥派出所进行报案。金桥派出所立案侦查。
  2.调查评估
  经调查,某建设公司自2021年9月起,将杨高中路(罗山立交-中环立交)改建工程1标工地内产生的泥浆倾倒至云顺路马家浜桥至翠柏路段沿线的雨水管道中。该项目总包单位为某路桥公司,其将项目的桩基工程分包给另一集团公司进行施工,该集团公司再将项目范围内的泥浆处理业务承包给涉案建设公司负责。经检测,管道内污泥约1600立方米。2021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调查,结果显示涉案泥浆进入河道后,导致受体河道水质和底泥的pH值有所升高,对河道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对该建设公司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磋商情况
  2021年11月,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组织召开云顺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预磋商会议,重点围绕防止污染扩大及采取的修复措施等问题进行沟通,3家公司同意先行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2年8月12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与3家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3家公司共同承担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56.20万元。
  4.修复情况
  目前,淤泥清理、外运处置等生态修复工程已全部完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到位,并委托第三方针对清淤效果出具了专家评估意见,评估结果显示排口处与对照点各指标的检测值基本一致。结合涉案地区绿地项目建设,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与浦东新区检察院在案件所在的楔形绿地区域,共同打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和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示范基地,共同在基地内增殖放流1.5万多尾花鲢、白鲢鱼苗。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集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责任与救济性责任于一体的损害赔偿案件。案件探索的预磋商模式、磋商与修复程序的衔接、新澳博门与检察机关联动等做法,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1.探索建立预磋商模式,做好调查、磋商、修复程序衔接。该案在调查阶段同步启动磋商程序,确定修复方式后,由赔偿义务人先行组织实施清淤工作,避免雨水管道内的大量泥浆溢入河道造成更为严重的污染,有效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2.准确识别义务人,通过连带责任落实生态修复要求。该案在追究直接违法主体责任的同时,对管理不严、过错明显的总包、分包方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连带责任,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位、修复及时有效。
  3.建设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地,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修复提供实践路径。在涉案地区的绿地项目内,增设“碳汇林”“提升水质”“增殖放流”等区域,为开展替代性修复提供实体平台,引导群众提高生态保护意识。
  (三)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案件的调查、磋商、修复程序符合国家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替代性修复是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情形下,赔偿义务人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以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该案在完成修复的基础上,促成了替代修复基地的建设,还通过增殖放流的替代性修复方式,进一步提升区域水环境。该案的意义在于,新澳博门与检察机关共同打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和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示范基地,基地内设有“碳汇林”“提升水质”“增殖放流”等区域,这为今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替代性修复提供了平台,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有推动意义。(张梓太 复旦大学 教授)
  五、江西省吉安市某循环经济产业园相关企业违法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1年4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江西省吉安市某循环经济产业园内企业环境污染严重,园区企业长期违法排污,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经立案调查,对产业园内相关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共计罚款316.4万元,并将5名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调查评估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永丰县人民政府与产业园内相关企业共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该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量化了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受损沟渠长度共计约2.41 km,受损河道长度约6.1 km,受损农用地面积共计约1458亩,受损林地表层土壤面积4705.8亩。
  3.磋商情况
  2022年8月1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检察机关、法院、司法、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召开磋商前沟通会议。2022年8月18日,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861.77万元,由3家企业分别承担1699.18万元、1699.18万元和463.41万元,结合企业实际,同意企业分批支付。8月25日,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9月25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协议有效。
  4.修复情况
  截至目前,3家企业共缴纳1621.77万元,已完成受污染耕地环境质量调查,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休耕+生物治理措施,并分五期对500余亩耕地按季节轮种油葵、油菜(非食用作物),对土壤中的重金属进行吸附。下一步将进一步实施受损沟渠沉积物修复、农用地安全利用修复等工程。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线索的典型案例。案件探索的多义务人责任确定、分期赔付、先行修复等做法,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1.部门联动,转变观念。该案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宣传,推动赔偿义务人从“不想赔”到“想少赔”再到“主动赔”,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2.损害量化,精准定责。聘请鉴定评估机构结合排污方式、特征污染因子以及实地损害情况,对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进行精准量化。根据鉴定评估结论,经过多轮拉锯式磋商,3家企业分别承担44%、44%、12%的赔偿责任。
  3.法理融合,分期赔付。为服务企业经济发展,经磋商同意企业分批次支付赔偿金,解决了赔偿义务人一次性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
  4.先行修复,减少损害。为避免损害扩大,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生态修复,修复资金从赔偿资金中相应扣减,有效缩短了修复时间,提升了修复效果。
  (三)专家点评
  该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建立在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的基础上,因而在责任范围的确定上获得科学的保障。该赔偿协议允许赔偿义务人分批次履行义务,不仅坚持了损害担责原则,而且兼顾赔偿义务人的长远发展,避免了将义务人“一棍子”打死导致的企业破产和生态环境损害无人负责的双输后果,从而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相互协调。
  该案中,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并获得法院支持。司法确认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不需要经过诉讼渠道而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避免了诉讼造成的社会成本。赔偿协议建立在赔偿义务人认可的基础上,协议确定的义务内容对于赔偿义务人更具有可行性,赔偿义务人因“心服”,在履行义务时更具自觉性,能更有效保证义务的顺利履行。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当下是较为节省社会成本,较好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的有效方式。(胡静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六、河北省邯郸市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1年12月,邯郸市某污水处理厂因运维不当,导致出水口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总氮)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2月19日长时间超过标准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新澳博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